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维护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形成良好考风,促进学风建设,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考生必须持相关证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迟到15分钟者,取消本场考试资格。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未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交卷出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生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或小抄等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信息资料。不得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并交由监考教师统一保管,待考生离场时领取。违反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资格,驱逐出考场并按作弊处理。
第四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不听指挥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当场停止其考试,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考务办公室。
第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规定依照学号对号入座,并在学生考试签到表上签字。
第六条 试卷和草稿纸统一印发,不得使用自备的纸张。试卷和稿纸一律放在自己桌子上,不准放在两桌中间。
第七条 答卷时只能使用钢笔或圆珠笔(限蓝、黑两色),用铅笔和红笔书写无效。
第八条 闭卷考试时,桌上只准放置试卷、稿纸和必须的文具。其他任何内容的书籍、笔记本、作业本和自备纸张一律不得放在桌上等可视范围之内。
第九条 试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其他要求。
第十条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否则考卷作废。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停留或翻阅他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及附近议论考试内容或高声喧哗。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坐好,待监考教师清理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作弊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同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相关资料的;
(三)交头接耳或以各种方式传递讯号的;
(四)传、接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五)不按规定就座或冒名顶替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传递计算器的;
(七)有意在试卷中做与答案无关的标记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九)考生在考试期间,携带手机的;
(十)其他被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是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作弊处理:
(一)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且不准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二)凡考试作弊者,均给予记过处分;
(三)协同作弊者,给予考试作弊相同的处罚;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弊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威胁监考人员或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在考试成绩上与教师纠缠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作弊或违反其他规定被取消考试资格时,必须立即无条件离开考场,该试卷判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果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对监考教师不尊重,出现出言不逊或其他恶劣行为,扰乱考场秩序,干扰教师监考工作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无理取闹,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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